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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谐创建活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把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把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作为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载体,表明我们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和谐创建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开展和谐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所谓和谐创建活动,就是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的任务落实到城乡基层,广泛开展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单位、和谐家庭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创建活动。

(一)开展和谐创建活动是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丰富和发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各地开展的“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1996年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三大系列创建活动。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不断创新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大系列创建活动呈现出勃勃生机,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显然,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难以涵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因此,必须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增加开展一种更加符合“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群众性创建活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和谐创建活动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都是群众性创建活动,它们有各自侧重的领域,又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在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谐创建活动重在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这两个群众性创建活动的有机结合,共同促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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