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搞好非商贸用汇核销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精神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大力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规范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强化预算控制。根据文件要求,为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用汇额度”)的核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做好用汇额度核销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用汇额度核销工作。
(一)严格按规定办理用汇额度核销。
1.领取非标准用汇的组团单位,按规定需核销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委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外汇核销的项目,必须是出国前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外汇开支项目。核销外汇须提供国外开支的原始单据,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2.逾期未核销的单位或人员将被限制办理新的用汇业务;
3.未办理核销手续或者从其他渠道购(换)汇的,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切实发挥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作用。财政部门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有关单位应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涉及用汇额度的项目应补充说明该项目的用汇金额。未安排预算或预算中未说明用汇额度的单位视为无出国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因公出国(境)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出国(境)用汇额度,财政部门按照各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及用汇额度预算相应安排出国(境)用汇,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其他外事经费有配套人民币资金来源项目,有关单位已申请用汇额度预算的,财政部门相应安排该项目出国(境)用汇。
二、出国(境)用汇的核销的具体要求
(一)出国(境)用汇的核销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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