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职务资格评审的通知
各州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20*年《*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青教职改字(20*)23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职称条件通知
抄送。厅直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鼓励多出人才,提高教书育人能力,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基础教育的发展,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经济信息水平和能力,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自主聘任,聘任后的职务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学中、高级和小学(幼儿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四、本评审条件所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专职督导人员、教研人员、教育科研人员;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五、本条件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考核、业绩等要求,属资格审查范围,主要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查;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教学业绩等内容,主要由学科组和评委会负责审查和评审。
分则
申报条件
六、中小学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镇压业务,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七、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现职期满。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高中岗位任教,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具有大专学历的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二)在海东、大通、湟源、湟中、六州(均不含县城)初中岗位任教,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具有中专学历的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取得合格学历。
(三)在海东、大通、湟源、湟中、六州(均不含县城)小学岗位任教,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并具有高中学历的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四)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取得中专学历或有特殊技艺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按正常晋升对待。
(五)取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中专学历,在小学任教,见习期满,可认定小学二级教师职务;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见习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2年,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满,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4、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认定中学资格;
八、晋级人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须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申报。
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评审条件
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必备的理论基础知识,研究并努力掌握教学规律,深入钻研教材,注意改进教学方法,认真进行课外辅导和批改作业,经学校考核,教学效果好,师生公认。
(二)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素质教育。
(三)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优质课2节以上且有1节为学校考核小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派员参加共同认定的优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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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