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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备案实施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中,提价申报由省物价局直接实施,调价备案由各级价格部门分级实施。为切实做好调价备案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确定地方调价备案的品种和经营者名单。各地调价备案的品种,由各市、县价格部门在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的品种(附件)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应是当地市场销售额(交易量)较大、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影响的少数大中型超市、连锁商店和批发商,具体名单由各市、县价格部门提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各市价格部门统一上报省物价局批准后,连同调价备案品种一并在当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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