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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处理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化工园区安监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

根据《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1号令)和近期召开的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扩大)会议的精神,现就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布点规划问题

《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已作明确规定,“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各县(市)及邗江区各设立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不得设在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编制规划并报市安监部门备案,按当地常住人口每3000人可设1家的原则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总量凡已突破总体控制要求的地区,应在换发许可证工作中严把安全条件关,逐步减少零售点的总量。

二、关于持证的零售经营点是否可以从辖区外批发公司进货的问题

《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中“各县(市)及邗江区各设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批发企业负责向本行政辖区内零售经营点供货,所以零售经营点不应从行政辖区区域外批发企业进货,以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同时,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大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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