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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治安管理分析报告

在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枪杆子刀把子,必须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的总要求,必须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必须坚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但在公安队伍中仍然存在个别害群之马,利用职务实施犯罪,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相违背,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公安的形象,影响了法治的权威。笔者结合公安职业生涯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就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概念、危害、原因、预防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

一、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总称。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与一般的职务犯罪相比较而言,它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安民警,是指民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国家对公安民警职务管理法律的规定,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四章)、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的犯罪,涉及罪名多达三十多种。从刑法规定来看,法律对警察职业的约束和要求很高,一般职务犯罪主体所涉及的罪名,公安民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都会涉及到,并且有的还作出从重处理的规定。比如,《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分类根据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具体特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贪利性职务犯罪。是指利用警察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一般为故意犯罪,主要有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比如,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3.42亿、受贿8440万元、挪用公款1.01亿、单位行贿1057万元,同时还触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成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终身监禁第三人。又如,2012年,上海金山公安分局民警陈某借助职务之便了解到朋友张某涉嫌寻滋事的案情,故弄玄虚以需要托人打点关系为由,收受张某妻子的钱财为张某打听案情,事后,陈某与张某关系升温,经常接受张某吃请,并参与到张某放高利贷生意中去,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在公安内网上查找欠债人信息,提供给张某组织马仔讨债收账。后因张某有意无意疏远陈某引发矛盾,2015年陈某雇凶故意伤害张某后东窗事发。2016年4月,上海市金山人民法院以受贿、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二)擅权性职务犯罪。是指公安民警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行为,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一般为故意犯罪。通常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比如,2014年1月份,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一派出所副所长范某某接到被害人刘某被伤害的报案后,受朋友请托,为了私情,利用职务便利不按程序受案、立案进行查处,明知被害人刘某伤情可能是重伤,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放任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检察机关追诉[1]。又如,2015年1月,泉州市丰泽区公安分局民警吴某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采取扇耳光、烧毛发、压拉韧带等手段,造成犯罪嫌疑人轻微伤,最终吴某因刑讯逼供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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