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机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整合力量,夯实基础工作平台,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县(区)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所),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区)负责核编与管理,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归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县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指导。
二、主要职责
(未完,全文共1243字,当前显示40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