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水域补偿安置标准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范围内建设征收(收回)渔业水域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征收(收回)渔业水域的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收集体所有渔业水域的补偿
国家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渔业水域(包括养殖内塘),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3〕13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二、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补偿
收回国有渔业水域,应对原使用水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其补偿标准为:
(一)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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