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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清理通知
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内容。
范围。全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宅基地、临时占地和企业占地。
内容:
1、登记、发证情况。宅基地是否及时进行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每处宅基地是否都有宅基证。临时占地、企业占地是否进行使用权登记、发证,临时占地、企业占地时效是否过期。
2、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情况。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人民政府20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确需原有宅基的,按规定报批,否则一律收回,归集体所有,统一安排。
村周边空闲地、场院、坑塘、废弃地、林地等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乱抢、乱占,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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