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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建委(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进场发、承包交易提供交易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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