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紧急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6号)、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32号)精神,全面提高煤矿瓦斯防灾抗灾能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局面,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转变作风
(一)成立县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规定,县政府已经成立大足县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具体职责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足府办函[**]24号)。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研究提出全县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和主要措施;督促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和重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集中整治的有关工作;协调煤矿瓦斯集中整治过程中跨区域的有关工作;每季度公告全县煤矿集中整治的工作进展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源及整治情况。
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整治和安全改造工作的领导。各镇乡领导小组名单于4月15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要建立镇乡分管领导负责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工作制度,落实分片责任人,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煤矿的安全监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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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