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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煤矿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一些地区非法煤矿偷采国家煤炭资源和合法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并引发多起安全事故。1月18日,**区高桥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3月12日,**县大阳村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瓦斯爆炸,造成6人死亡;5月29日,**县水马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6人,该矿属2005年关闭矿井,2007年确定为整合矿井,在没有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生产,酿成事故;6月20日,开县敦好镇长寿村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6月25日,**县白帝管委会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瓦斯窒息事故,死亡3人。上述非法采煤窝点和违法生产煤矿,不仅盗采国家资源,扰乱正常煤矿生产秩序,而且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彻底取缔非法矿井,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杜绝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引发安全事故,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非法煤矿。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所有证照或相关证照过期仍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煤矿。

违法生产煤矿。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者停而不整、违反整合关闭、建设技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煤矿;超层越界的煤矿;被列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府发〔2007〕128号)先关闭后整合规划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前,擅自进行整合技改建的煤矿;在建设期内生产的新建煤矿;在技改区域内布置工作面进行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未形成“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种管理模式”而进行生产的整合煤矿。

二、工作职责

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产煤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是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牵头部门,国土、安监、煤监、工商、公安、监察、电力及有关部门参与,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形成合力。

煤矿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煤矿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煤矿进行监管,对停产整顿煤矿进行验收;负责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关闭非法煤矿、炸毁矿井、填平井筒,没收非法所得,将涉嫌犯罪的非法办矿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向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并抄送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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