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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团费收缴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具体为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一)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

(二)2000元以上(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1)、(2)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五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六条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七条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每月的15—20日为团员上交团费日期,团总支(支部)每年上交一次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团费使用第八条团委收缴的团费除按有关规定上交上级团组织外,其余作为本公司团组织使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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