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职业卫生审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实施新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分级规定
(一)省卫生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放射治疗、核医学、γ辐照加工等建设项目。
3.审核难度大的工程、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4.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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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