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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专科申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我局决定组织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在“**”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再遴选一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科(专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建设。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

(一)政府举办的地市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和综合医院

申报民族医专科(专病)项目的,可以为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但已确定为农村医疗机构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的不能申报。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政府举办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暂不申报

二、申报项目范围

(一)重点专科

应为将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中的3个以上病种作为重点病种的建设项目,具体专科名称为:

(1)心血管科

(2)脑病科

(3)肝病科

(4)肾病科

(5)血液病科

(6)脾胃病科

(7)肺病科

(8)老年病科

(9)外科

(10)皮肤科

(11)肛肠科

(12)肿瘤科

(13)妇(产)科

(14)儿科

(15)骨伤科

(16)针灸科

(17)推拿科

(18)眼科

(19)耳鼻咽喉科

(20)康复科

(21)其他

(注:申报项目名称不受上述所列名称的限制)

(二)重点专病

应为将某一中医药(民族医药)治疗具有特色优势的病种作为重点病种的建设项目,具体专病名称参考《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tcd)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中的病名确定。

三、申报条件

(一)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在一些病种的诊疗上体现出较好的优势,在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人才梯队合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申报项目所在科室近两年内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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