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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改革三定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搞好区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区级党政机关报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定”工作的范围

“三定”工作的范围。区委各工作部门(含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街道办事处机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分事业单位。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及工商联机关。

二、“三定”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三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具体要求:

1、定职能。定职能是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前提,是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依据,也是“三定”工作的核心。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及加强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要求,提出本单位的职能调整和主要职责。

在确定本单位职能时,首先要对原有职能进行梳理、分解;然后根据改革的要求,提出应划转和取消的职能、新增的职能、保留的职能。与其他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的,要经过协商予以理顺。在此基础上,列出本单位承担的职能。新建的部门要按照《温州市**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设置要求,科学合理确定职能。

移交或下放的职能。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属于企业与基层的权力;将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交还企业;将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到市场;将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服务组织。

取消的职能。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区自行确定且超越国家有关规定或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职能,把各单位的微观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减少到最低限度。

新增加的职能。新增职能必须以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其他不能作为新职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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