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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促进环境资源合理配置,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有偿获得污染物(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并可就多余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依法进行有偿转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依靠市场的调节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才能实现合理有效配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政府切实利用市场和宏观调控手段,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权使用金纳入企业成本,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率,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区域范围和基本原则
我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区域范围为市区(含市直、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所辖各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政府定价、统一许可、污染减排原则进行,同时要依法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有偿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标准公布和更新、排污权登记公开查询、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
三、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机构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政府统一牵头实施管理。市政府成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经贸、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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