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的精神,现就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和增值税退税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知照执行。
一、关于福利企业资格确认的办理
(一)企业办理资格确认需提交的资料及时限
1.民政福利企业(当年新办的福利企业除外)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上年度如下资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2)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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