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建[1999]641号文《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必须加强对工程变更设计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变更设计的提出
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各参建方(包括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及地方政府)以及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工程变更设计的建议和要求。
二、工程变更设计的原则
1.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2.变更设计应以优化、完善设计为前提,达到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利于环保和外观,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应按规定纳入技术档案,建立工程变更设计台帐,作为计量支付和中间交工、竣工验收的原始依据。
三、工程变更设计的原因
1.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错、漏、重、缺;或因勘察设计技术资料不详;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明显变化,需重新设计的。
2.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施工工艺以及经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或工程成本)、提高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省占地、改善施工条件。
3.因农田、水利、电力、电讯、工矿等外界障碍及文物保护,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4.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措施和要求。
四、工程变更设计的分类的审批权限
1.下列变更设计(以下简称“a类变更”)由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公路技术标准的重大改变,如技术等级、行车道数、行车速度、设计荷载的改变,路线起、讫点及中间控制点的较大改变。
(二)连续8公里以上的路线平、纵面调整,路面类型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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