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7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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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概算的报批
第五条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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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算审批申请;
(二)概算文件;
(三)已获批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同报批,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初步设计;
(五)其他与概算审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概算,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由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负责。
对已完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受理概算审核申请。第十二条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按程序履行项目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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