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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陕西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设置标准(2015版)

根据《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定点医院结核病诊治管理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制订了《陕西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一、设置原则

1.各县(区)在辖区至少一家综合医院设置结核病诊治定点门诊或在传染科设治疗专区

2.各设区市在辖区内确定一家普通结核病定点诊治医院,优先考虑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卫生资源,市级定点医院承担市辖区的普通肺结核的临床诊治工作。

3.省级结核病防治定点医院设在省结核病防治院

二、设置标准1.县级定点医院

应设立结核病门诊或有条件者可在传染科设,有条件可设独立痰检实验室、放射科(x光室)、结核病专区、预防保健科、药品管理等科室(部门)。各科室(部门)必须具备以下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基本条件。

(1)门诊、候诊室

必须按照传染病诊室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应设有诊疗室和信息室,并设立单独留痰室或在室外指定通风良好区域收集痰标本。诊疗室配备医用观片灯、紫外线灯消毒设备等。信息室配备台式计算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单独留痰室要保持充足单向通风或必要的空气消毒设施设备。

门诊旁边配有宣传栏(板)或放置宣传资料的宣传架。病人通道相对独立,避免与其他就诊患者使用一个通道,必须保持充足的单向通风或机械通风,有紫外线灯及必要的空气消毒设施设备。

门诊至少配备专职医师2名、护士1名、信息录入管理人员1名,可护士兼职,负责肺结核病人诊断、治疗、宣教、报告、登记和信息录入、传递等工作。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呼吸内科学、传染病学或重症医学相关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辅助人员应具备其他相关执业资格。

(2)实验室


(未完,全文共2491字,当前显示7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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