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相关问题的探讨
入户盗窃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
(八)》第三十九条对盗窃罪进行了修订,将盗窃罪的罪状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且没有对上述三种情形构成犯罪提出数额要求。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其中第三条第二款对入户盗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六条对入户盗窃的法定刑升格的数额要求做出了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出现变动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产生较大争议。本文就此简要探讨一下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问题,对相关的理论学说进行整合,以期对办理盗窃案件有一定的帮助。
一、入户盗窃侵害的法益
修正后的《刑法》对盗窃罪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特殊盗窃情形,它们侵犯的法益与普通盗窃行为侵犯的法益有所不同。就入户盗窃来说,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公民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及所有权,还包括了公民的住宅安宁。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独特情形加以规定,一方面是对公民的住宅安宁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有更好的威慑作用,毕竟入户盗窃行为可以反应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并且由入户盗窃引发的抢劫、强奸等次
生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对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
(一)对入户盗窃行为中“入”的认定
2013年4月4日《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由此可以看出,入户盗窃行为中的“入”要求是非法进入。
张明楷在《盗窃罪的新课题》一文中提到,“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同时为违法性提供依据。所以,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另一方面,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认定为入户盗窃。”
据此,我们可以探讨实践中出现的以下情形:
1、行为人基于盗窃的故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住所实施盗窃,这毫无疑问应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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