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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意见

被告方代理意见简稿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围绕法庭总结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刚才被告方又认真听取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先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我方主张原告第二次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的理

由如下:

第一个方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损害的赔偿对象和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在对事故发生所负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据此,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当然不在我方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之内。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方第二次住院是由于出现了新的骨折,此次骨折既非在原骨折端形成的二次陈旧性骨折,更不是原骨折自然愈合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损伤,自然不属于被告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其次原告第二次住院的病历资料显示原告“出院5周后复查显示对线良好,骨痂形成”,愈合情况十分乐观,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所致损害得到了我们所期望的良好恢复,正常情况下应很快就会痊愈。但在原告取除石膏在家进行膝关节锻炼期间,问题一再出现,先是出院7周后出现“骨折端移位向外、向前成角”,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愈合畸形,1999年12月17日在家锻炼时更是不慎扭伤大腿造成新的骨折。此时已经距交通事故发生长达3个月之久,出现新的损伤显然是异常现象,与我当事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无关。


(未完,全文共1985字,当前显示5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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