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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与劳务派遣关系

一、建筑劳务公司

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现在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1、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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