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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合集多篇

由会员“时代感”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中国各省市都会有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带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接下来我们共同阅读吧。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五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名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履行职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

第九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鉴定组鉴定,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同胞或海外华侨到我省定居的,其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划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原则作出规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2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发展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统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者纂改统计数字。

第十七条


(未完,全文共5277字,当前显示146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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