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附属医院教职工行为规范
江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为规范是医院加强医疗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广大职工素养,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二条本行为规范是医院各类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各类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条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秉承大医精诚的中医精神,始终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
第四条文明行医,依法行医,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坚持在法律、制度、规范允许行为内执业。
第五条礼貌用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言语、举止和行为与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不谋私利,严禁收受红包和回扣。
第七条尊重病人的人格,保护患者的权益,保守病人的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
第八条互尊互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维护医院和行业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勤求古训,博采众长,精心钻研医术,对工作精益求精。
第十条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重大活动中按要求着装,并佩带院徽。
第十一条恪尽职守,遵时守责,准时到岗服务。
第十二条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节约型医院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各级医师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第十四条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热情接待病人,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态度诚恳、一视同仁,急病人之所急,帮助病人排忧解难。不得冷漠敷衍、刁难训斥病人。
第十五条刻苦钻研,虚心好学,精益求精,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科室之间、同志之间应团结协作,互学互帮,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不贬低别人,不在病人面前议论其他科室或医务人员短处和过失。
第十七条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九条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条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或者家属同意,不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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