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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分类激励惩戒构建诚信征纳体系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文明办等21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作为惩戒对象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一、实施分类激励惩戒,构建诚信征纳体系试点背景

2016年4月,河北省地税局与国税部门联合发布了《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税务机关应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此前,我省在纳税信用管理方面,基本上还停留在初级的信用等级评价上,在对评价结果的应用上远没有到位。一方面,在税务系统内部,重评价、轻应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对a类纳税人服务不到位,对d类纳税人远未强化监管。另一方面,纳税信用尚未融入社会信用体系,未能在其他领域予以应用,未能与其他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评价、评估、审查结果等形成合力,促进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履行义务的功用未能充分发挥。《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从制度层面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开始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在全社会共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唐山市局积极行动起来,对纳税人实施信用分类激励惩戒,努力构建诚信税收征纳体系。

二、实施分类激励惩戒,构建诚信征纳体系试点工作思路

(一)构建诚信税收征纳体系,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征收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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