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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公司安全约谈问题通报

结合2019年以来,特别是近期对大煤九矿、大煤六矿的集中执法监察、结合2020年分局的工作打算、结合分局的风险分析研判成果、结合疫情期间省局工作部署,就相关问题约谈如下:

风险研判情况

大煤公司5处生产突出矿井中,a类低风险0处、b类中风险3处、c类高风险2处。37个采掘工作面中,瓦斯风险研判,绿色23个,黄色12,红色2个。c类高风险煤矿分别为:大煤六矿和大煤九矿。

执法监察情况

从执法结果上看,大煤公司在安全管理上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些问题还很严重,特别是在重大灾害治理等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对大煤九矿公开裁定暨警示教育会议精神落实不力,没有深刻吸取相应教训

1、两矿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1)、大煤九矿3204采煤工作面回采与3204风巷第四顶板高位裂隙钻场掘进工作面掘进同时作业,共用回风,无独立的回风系统。

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

符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第

(五)项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第

(五)项“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之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2)大煤九矿3204风巷第四顶板高位裂隙钻场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将甲烷传感器(t1)整班从掘进工作面移至3204风巷。

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第6.4.1条“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

符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高瓦斯矿井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第

(二)项“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之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3)大煤六矿2125切眼掘进工作面1月5日8点班在施工探孔过程中发生喷孔,之后连续多个班次在该地点继续施工释放孔,用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

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款“在采掘作业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符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第

(四)项“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之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4)、大煤六矿2142采煤工作面煤厚1.2m—13.1m,采高2.8m,采放比大于1:3,未经行业专家论证。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符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之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5)、大煤六矿2142综采工作面进风巷未设置甲烷传感器t4。

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6.2.1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t4。”

符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高瓦斯矿井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第

(二)项“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之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2、对重大隐患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1)、大煤六矿1月5日2125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喷孔后,当班矿领导未按《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要求组织进行异常分析,向上级单位报告。1月5日、6日调度日报中“安全生产摘要”内容记录为“安全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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