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26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1-03-04【生效日期】
1991-03-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3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条第三条下列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
(二)机关、学校、团体、军队、企事业中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成立,其活动范围限于单位内部的团体;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团体。
第四条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团体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第六条经过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和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第七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和地(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第八条成立全省的社会团体,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成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第九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登记条件
第十条第十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其会员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该社团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任务及活动范围;
(四)组织机构;
(五)会员资格及入会手续;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负责人产生的程序、任期和职权范围;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十)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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