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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困境及出路

【摘要】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难度比较大的项目,由于被鉴定人的复杂性,精神医学的特殊性,以及鉴定标准的相对主观性,司法精神病鉴定一直受到舆论的强烈关注。因其是一项涉及精神医学和法学的交叉领域,所以司法精神病鉴定不仅需要鉴定人具有精神医学和司法鉴定的双重知识背景,还需要具有鉴定伪装的经验和能力,还要防止刺激精神病患者,造成不必要伤害。目前我精神病司法鉴定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面临的困境与出路进行探讨。

【关键词】精神病;司法鉴定;困境;研究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对一方面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有关的问题,但一方面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鉴定,以此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证据。因此,在涉及当事人精神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对审判来说尤为重要。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实践中,鉴定人不仅要有扎实的临床精神病学基础,还要掌握一套科学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工作方法[1],保证事件的真实性、公平性,减少现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困境,为当前中国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一些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中面临的困境

(一)不同诊断标准并存。当前,在我国司法医学精神病鉴定中主要应用两个诊断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icd-10是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第十次修改的版本,是目前全球通用的诊断标准。而ccmd-3是我国参考icd-10并结合我国国情及文化背景所制订的具有我国特色的“本土”诊断标准,相对来说更加简洁便于操作。但目前业界缺少相关规则来统一鉴定标准,不仅给鉴定人的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标准的选用上无据可依,同时也削弱了鉴定本身的科学性,降低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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