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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评委会五职责 明确评标报告六要素
强化评委会五职责明确评标报告六要素
亮点29:强化评标委员会五项职责。87号令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委会的五项职责,要求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其中,第一项职责属于新增内容,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亮点30:重大项目评委会成员人数7人以上单数。87号令第四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做了细化。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过在三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具体包括: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该条还规定,除特定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亮点31:专家管理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87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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