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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风险法律监管探究

[摘要]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金融领域科技的应用与创新变得频繁,其大规模革新金融业态的同时,不仅存在潜在的非系统性安全风险,也存在着引发系统性安全风险的诱因。金融科技独有的特征引发金融法律规范规制的滞后性、金融监管机构职权难以划分、传统监管手段落后等监管难题。因此,改变传统监管理念、革新监管技术、界定各监管机构职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一方面,能够鼓励金融科技的全面应用与创新;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防控风险、塑造金融科技市场良好的监管和投资环境。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风险防控;监管职权

近年来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信息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对推动普惠金融以及金融生态革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金融科技是“互联网+金融”深层次发展模式,其定义为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服务业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等。金融科技并不能规避传统金融风险,甚至可能增加传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这取决于其是否能够在监管体制下合法合规运行,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金融科技下传统金融风险的新特征以及金融科技的监管难点,从而通过法律手段构建一种更为高效有序的监管新生态。

一、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监管的必要性

(一)金融科技风险。金融科技在对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造成颠覆性的革命的同时,其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不可避免也存在着诸如违约风险、违法违规风险、操作失误风险等安全风险。

1.违约风险。在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中,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规的金融安全风险,其本质上是一种违约风险,是交易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金融科技依托的主要还是传统的金融市场,因此证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等传统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无一例外地会导向金融科技市场,并且基于金融科技市场的技术优势,传统金融市场的风险波动会以更快的速度传导至金融科技市场,然而与传统金融市场不同的是,金融科技市场具有的交易双方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经验十分有限、信用评估缺乏计量标准等特征,导致金融科技市场的潜在的信用风险高于传统金融市场。

2.违法违规风险。金融科技背景下,从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来说,不论是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诸如“支付宝、微信”等这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都发生了全方面的变革。一个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同时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这意味着可能同时受到数个甚至数十个法律规范的制约。当前我国金融法律规范已经十分繁杂,从私人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说,即便是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其本质都还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深层次发展,并且信息数据存量巨大,因此互联网存在的不法分子窃取或者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的问题将会更加严重;从刑事法律方面来说,金融科技应用使得相关企业营业场所虚拟化、营业时间自由化、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神秘化,跨境、跨区域犯罪活动更加频繁,加大公安机关对金融犯罪的稽查难度。

3.操作失误风险。首先,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是超前的,多数的投资者不具有专门知识评估金融科技应用下的风险评估能力,轻信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或者劝说而进行投资,进行与其风险负担能力不相符合的操作;其次,金融科技应用企业自身也会存在潜在的操作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应用涉及领域广泛;另一方面,金融科技风险预测难度大,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风险应对机制、内部组织机构等方面可能不足以应对风险。

(二)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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