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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释放和安置若干问题分析

摘要。罪犯释放和安置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尽管目前法律有所规制,但存在不少问题。在释放方面,现行法律对释放的类型规定得不够全面,罪犯释放后凭释放证办理户籍登记已经不合时宜,路费发放缺少制度规范,特赦尚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释放衔接还缺少法律规制。在安置方面,政府帮助安置与时代要求不相吻合,过渡性安置实体数量明显不足,缺少民间性质的回归保护组织,前科报告制度影响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针对罪犯释放和安置存在的问题,亟待从立法层面予以规范,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

关键词:罪犯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制度创新

罪犯释放是刑罚执行的最后一道工序。释放是监狱将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完毕,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罪犯人身自由的执法活动。安置是有关部门对监狱释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工作或者安置生活的一项措施。我国《监狱法》对罪犯的释放和安置作了具体的规定。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罪犯释放和安置的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罪犯释放和安置的法律规定

(一)《监狱法》对罪犯释放和安置的规定。《监狱法》第35条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监狱法》第36条规定:“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各地认真贯彻《监狱法》,切实把罪犯释放和安置作为严肃的执法活动,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是旨在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服务管理、教育帮扶工作,积极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二)《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反恐怖主义法》第30条规定:“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这是在法律层面对该类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规定得最为详细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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