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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确定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县(市、区)。

第四条各省辖市、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五条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

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按照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确定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绩效因素”为省财政厅对各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

第八条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扶持重点和工作要求,省财政厅提出当年拟重点支持的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区域、重点环节、项目县(市、

区)以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等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逐级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并明确扶持重点、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项目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要求和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资金整合内容具体包括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或追加)的资金、农口部门和其他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部门安排的资金。实施方案经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逐级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完善意见。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并按预算级次将资金逐级拨付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如需调整,须经省辖市

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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