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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本市企业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本市企业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沪工商注[2000]419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解决现行的分支机构登记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改变现行的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现就本市企业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与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实施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因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实行属地化登记管理。

二、登记程序1.设立登记程序

分支机构设立需先经母体企业登记机关在母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并审核同意后,再向其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本市企业到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需有母体企业登记机关的核转函或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登记机关按规定时间受理开业、变更、审核、核准、发照。分支机构的企业标识号、注册号和营业执照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颁发,场地查看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企业档案由分支机构登记机关管理。2.迁移(变更)登记程序

由迁出地和迁入地登记机关签署同意意见,再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迁入手续。注册号由迁入地登记机关重新给予,企业档案由原登记机关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

三、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包括私营企业)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通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企业登记信息表;自行办理的,需提交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委托书、身份证明;

(3)由母体所在地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核转函);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5)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合伙协议;(6)负责人任命书;

(7)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9)母体企业章程复印件;

(10)外省市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营运资金的验资证明;(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分支机构注册号

现行分支机构注册号的构成为行政区划+内资或私企编号+顺序号+分支机构顺序号,共17位,其中分支机构顺序号为四位数,如:黄浦登记的某内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号为:3101011001516-0001

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管理后的注册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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