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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筑企业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监督,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摆在国有建筑业企业纪检监察职责的首要位置,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所拥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充分发挥监督的“探头”作用,能够精准发现存在的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更好地展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本文针对目前国有建筑业企业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加强监督的途径举措。

[关键词]国有企业;建筑业;监督;举措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将监督覆盖到每一个角落。作为国有建筑业企业,既要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惩处极少数违纪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人,更要教育帮助绝大多数同志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这就必须要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近年来,企业内设纪检监察部门,虽已采取了多种方式加强监督,如开展明察暗访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取得了一些效果。但面对点多、线长、面广的建筑市场,监督工作还是难以全面铺开,依旧还是工作中的短板。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了监督新理念思路、新方式方法不断地发展创新,对进一步加强监督来说受益匪浅。企业的内设纪检监察部门要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不断细化职责,规范制度,丰富手段,履行好监督的再监督,通过监督责任去撬动主体责任的落实。

1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1聚焦主责不够。部分单位对监督职能定位的理解有所偏差,过多借助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推进具体的监督工作,导致纪检监察部门时常“越位”代替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例如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以及配合省委巡视、开展巡查的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基本上都由监督的再监督角色变为主抓主责部门,甚至有的还冲在一线代为监管。

1.2压力传导不够。“上热中温下冷”问题突出。存在上级单位监督意识较强、下级单位较弱的情况。多数单位长期依赖集团总部,凡事在行动前都在等上级主管部门出个明确的细则,手指指一下,行动动一下,不敢轻易付诸尝试探索。有的对履行主体责任认识不深、定位不清、职责不明,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抓得不紧;有的未逐级开展监督检查,对上级要求的整改不够及时到位;有的重经营、轻监督,日常监督工作靶向偏离,找不到重点、理不清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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