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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论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范围的限定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侵权责任法》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为了便于对权利人进行救济、维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明晰性,应当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可以通过对不可抗力的内涵与判断标准进行界定,来达到限定不可抗力范围的目的,同时应当严格限制不可抗力在严格责任中的适用。

关键词:不可抗力抗辩事由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6

文献标识码:adoi:

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13

一、引言

不可抗力免责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风险分配与责任分担制度,各国民法中都以不同的形式将不可抗力确定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是跨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重要概念[2]。国内学者对不可抗力免责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合同法领域,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可抗力研究很少涉及,本文将着重探讨侵权责任法中不可抗力范围的限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指达到一定强度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即由于社会矛盾激化而构成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武装冲突等;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即因为国家行使行政、司法职能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情形[3]。不可抗力具有抗辩侵权责任的成立此时,不可抗力阻却侵权责任成立是对哪一构成要件的否定又取决于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如采用主观说,则否定的是侵权责任中的主观过错要件;如采用客观说,则否定的是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如采用折中说,则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与因果关系均有一定的否定作用。

以及影响责任范围的作用其根据是原因力理论,即当不可抗力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而仅仅是扩大的原因时,应当在相应的范围内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对各方当事人利益有较大影响,在加害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受害人一般都能够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而不可抗力的存在则可能大幅减少或者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构成威胁,在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可抗力的范围应当受到明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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