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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共和国功勋制度|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设想

我们希望藉此提出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越来越感到,精神文明建设走到现在,制度化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须了。最近读到几则让人不大好受的报道,说起来可以归为一类:

长春市挂面厂原厂长、全国“三八红旗手”苏慧卿未到规定退休年龄,被上级部门强制退休,苏多方上访,至今未有妥善结果。

武汉救火英雄卢国明不但后期整形手术难以实施,而且前期治疗费用也无力偿还。他的妻子透露说,现在她丈夫想到的是以死了结。

河南安阳见义勇为烈士王爱民的遗体存放在医院的冷柜里7年无人问津。

一个民族是需要点精神的。诸如艰苦奋斗,勤奋工作,见义勇为,公而忘私这类精神的实践者,不仅应当被倡导,更应当被善待。他们遭遇上述命运,大概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不幸。

这些事情发生在我们国家,要比发生在其他国家更应该被我们重视。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都是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目标,对于在实践这一目标中付出特殊努力和牺牲的公民,显然应当得到国家的承认。其次,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衡量,对人的社会地位的肯定,除了精神和道义的褒扬之外,也应当有可以量化的“物”的指标。

在精神文明的建设上,方方面面都做了并且还在做着巨大的工作,这是没有人能够否认的。但是同样没有人能够否认的是,有一些变化慢慢地发生了。在五六十年代,典型和模范的树立具有极大的社会感召力和社会动员的效率:雷锋、王杰、时传祥、王进喜……过去、现在都曾发挥了并仍在发挥着楷模的作用,他们不仅树在群众的心里,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和相当大的程度上形成了一种社会风尚,并转化成为生产力。

今天,我们的生活中仍然涌现出一批成为典型的英雄模范人物,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典型涉及的领域上都大大地超过了五六十年代,宣传手段的丰富性也大大超过了从前。然而,一个具体典型所作用的时间,以及典型所能够形成的社会感召力都似乎不如从前。这种变化的原因,当然埋在社会风尚的变化和社会心理的变化里,但是我们最近读到而且普通读者也可能读到的这些事情,大概也可算得一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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