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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现行宪法社会权的理解与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

摘要。公民社会权的实现必须有国家的积极作为。宪法文本对公民社会权的制度供给,如果欠缺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制度反馈,则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便会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社会权的实现程度检验着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社会权的实现的途径法治化、完整化,调和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的失衡状态,从权利与义务结构——功能的角度而言,不仅对于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权利义务;结构功能;社会权

中图分类号:

df02

文献标识码:adoi:

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03

一、宪法中社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模型

社会权,又称社会权利,是指那些区别于传统的自由权,侧重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总称[1]。

社会权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是作为社会和政治共同体内分子过有尊严生活的应有保障,其不仅是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之外的额外补充,并且已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指标。同时,社会权对于国家而言是积极权利。公民社会权的享有需要国家的支持和干预,因此,公民社会权按照宪法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应的是国家义务。在宪法的框架上讨论社会权的问题,有一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此结构的完整程度,从系统论的角度而言会影响其功能的实现。公民社会权与国家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中,数理地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关系模型,即:

无将公民社会权与国家义务之间的关系在宪法文本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归纳为如下的简单模型,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相应社会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向公民提供此项权利供给,反之,则意味着宪法此项权利供给的缺失;另一方面,如果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某项社会权的同时规定国家有对应义务,则意味着宪法理论中所谓权利义务“对角关系”的出现,即宪法为公民社会权提供了国家义务的制度反馈;反之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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