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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拿地策略【新法下国企留人策略新探】

摘要。人才,特别是核心人才成为《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社会各界重新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分析《劳动合同法》相对以往《劳动法》之区别基础上,论述了国企面临的新的人才环境特点,提出了相应留住人才的策略,以期对当今国企的管理者提供些许建议与借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国企;留人

一、《劳动合同法》对国有企业留人提出了新要求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国企必须调整用人思路,形成新的留人观。“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国企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也体现在工资支付、规章制度以及用工方式等方面。[1]总体而言,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风险增大、难度增强,国企的最大顾虑便是“好的留不住;差的赶不走。”纵观新法,第一,合同期的调整。第二,试用期的改变。第三,经济补偿范围的改变。第四,劳务派遣的规定内容。国企的领导者通过“观人”、“留人”与“造人”方可实现人才的最大化利益创造。

二、《劳动合同法》下国企六大留人策略

1、“入口”留人。“入口”留人即在招聘环节做到严谨与公正。这要求企业对首次签定的合同负责,无疑需要在“招聘”这个入口上做到严格与科学。在此形势下,国企若仍然依照以往主观与消极的态度去把握人才入口,怎能作到人力资源入口的公平。到头来损失的还是企业自身的招聘成本。严把招聘关,科学与聪明地招人也是一种特殊的留人方式。同样,新法要求国企一改以往的“宽进口”的招聘方式,有的国企通过随便聊聊,就决定招人与否,这种只凭简历的厚薄与学校的牌子就决定招与不招显然有失科学,反而会增大成本。学历越高,能力不一定越强;学校越好,作风不一定越扎实。因此,国企要借鉴外企的招聘程序,增加笔试与面试的考查,认真衡量应聘者心理素质与临场应变能力。相比之下,主观地臆断或是“走后门”的招聘现象有悖于新法合同期问题所包含的招聘成本的量入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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