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奏议文辨析】奏议文
【奏议文辨析】奏议文
【摘要】
“奏”,基本意义为“进”、“献”。“议”,即谈论、商榷。“奏”与“议”连用,最早见于《汉书》。东汉时期,“奏议”一词已有从行为意义向文类意义衍化的意味。晋宋时期,“奏议”已约定俗成为一个具有较为明确文类意义的语汇。“奏议”作为明确的文体类概念提出,始于姚鼐《古文辞类�》。
【关键词】
奏议奏议文古文辞类�
【中图分类号】
i206.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4810(2011)23-0005-02
奏议文是中国古代公牍文最为重要的文体之一,本文试就奏议文之文体名称略作分析。
一“奏”
“奏”在古文献中有多种义项,基本意义为“进”、“献”。《说文解字》:“奏,进也。”①先秦时期,臣下向君主禀报情况、进言献策,文献中多使用“奏”指称这一行为。例如:
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尚书•尧典下》)②
庄子曰。“大王安坐定气,剑事已毕奏矣。”(《庄子•说剑》)③
司马�即奏书中山王曰。“臣闻弱赵强中山。”(《战国策•中山》)
以上诸例,“奏”指称一种特定关系下的行为方式,即臣下向君主之进言献策,反映着先秦时期王朝奏事制度的初建。
二“议”
“议”在古汉语中意义比较单一,即谈论、商榷。《说文解字》:“议,语也。一曰谋也。”“议”,从论说方式来看,有公议与私议之别;从商讨内容来看,有议政事与议他事之别;从谈论场所来看,有朝议与乡议、巷议、世议之别。作为参政之“议”,先秦文献中亦常见。例如:
传曰。“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已。”(《荀子•王霸》)④
人臣有议当途之失,用事之过,举臣之情,人主不心藏而漏之近习能人,使人臣之欲有言者,不敢不下适近习能人之心,而乃上以闻人主,然则端言直道之人不得见,而忠直日疏。(《韩非子•三守》)⑤
昭奚恤与彭城君议于王前,王召江乙而问焉。(《战国策•楚一》)
以上诸例,“议”皆不同于一般之街谈巷议,而是指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由特定的人物(王臣)在特定的场合(朝廷)讨论特定的事务(国政)。这种特定的言说行为反映着先秦时期朝议制度的初建。
三“奏议”的用法
“奏”与“议”连用,最早见于《汉书》⑥,共计7处。现依次罗列如下:
(1)有司奏议曰:“古者,诸侯贡士,壹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乃加九锡……”(《汉书•武帝纪》)
(2)秋七月,(霍)光奏议曰。“礼,人道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汉书•宣帝纪》)
(3)赞曰。“……博览古今,容受直辞。公卿称职,奏议可述。”(《汉书•成帝纪》)
(4)于是(匡)衡、(张)谭奏议曰。“陛下圣德,�明上通,承天之大,典览群下,使各悉心尽虑,议郊祀之处,天下幸甚。……”(《汉书•郊祀志下》)
(5)(韦)玄成等四十四人奏议曰。“《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汉书•韦贤传》)
(6)上乃召见(翟)方进。还归,未及引决,上遂赐册曰:“……朕既不明,随奏许可,后议者以为不便,制诏下君,君云卖酒醪。后请止,未尽月复奏议令卖酒醪。……”(《汉书•翟方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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