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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升社会公信力【试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建设】

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其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是前提,是基础,没有“信用”执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目标追求。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之后,公信力建设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首先必须弄清检察机关公信力的缺失原因,而后才能论及建设问题,本文就此谈谈自己的思考和看法。

一、当前检察机关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内部原因

1、执法办案不规范。近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较好的成效,但是执法办案的有些具体环节还没有完全规范,不少规范化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些办案人员执法办案随意性较大,直接导致某些环节上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加之现阶段执法的公开化程度仍然较低,社会公众对执法办案活动缺乏监督和理解,进而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一些质疑,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2、法律监督不到位。作为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和评价,首先是看其法定职责是否全面、正确地履行,对社会的司法需求能否及时有效在予以回应。但从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现状上看,有些方面还存在失之于软的现象,难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充分认可。如在职务犯罪的查处上,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力度越来越大,但现实生活中的腐败现象并未明显减少,社会各界对这方面的呼声仍然很高。再就是诉讼监督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实践中一些地方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以及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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