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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

摘要。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调解制度的地位逐渐凸显,这一杯世界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制度,在解决日益众多的民商事纠纷方面,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本文从法院调解制度长时期存在的必要性、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对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提出了新的设想。

关键词:法院调解必要性制度重构

法院调解,通俗的说,有三方参加,即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这个和事佬的调解下达成平等自愿的协议,从而达到息讼和结案的目的。在目前我国整个法院系统都面临着法官少但案件繁多的境况下,调解这个被称作"东方的经验"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审判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庭审方式改革向纵深推进,法律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对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及建设性的建议,这无疑会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修定或完善起到极大的作用,本文试图从法院调解制度在长时期存在的必要性,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面,提出一管之见,以求教大家。

一、法院调解制度长时期存在的必要性

(一)历史沿革

《周易》在《讼》卦经传中充分表达了对于讼的厌恶,认为诉讼乃是恶的代表,一个人沾染了诉讼则代表这是个人是个恶人,所以对诉讼保持着极快结案的态度。《广韵》中对"和"一字描述成不坚不柔,其实用现代的语言表述,"和"大抵应包括:人和,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协调;家和:即建立在伦理纲常基础上的家庭和睦;国和,由千万个家庭的和谐推广到全社会、全国的安定和谐;世界和谐,或协和安邦;天地人和,即人与自然的和谐。总之,"和"既影响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处共存,也必然导致讼争的处理方式亦须"和为贵"。

从西周、秦汉即有关于息讼的民间调解及官府调处的规定,至后日臻完善,如明朝曾在各州县及乡设立明亭,张榜帖文,申明教化。我国著名的"马锡五"在进行审判时的方式的内容之一就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做调解工作,这种方式一直沿用至今。

(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出发,法院调解制度亦有存在的必要

我国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社会要可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人与自然要协调发展是其基本要求,要实现此一要求和目标,首先必然要保证稳定的发展环境,其次人人均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再次要建立符合法制要求的市场机制和市场环境,最后得保证环境优良。"德"的教化、"和"的调解作用,必不可少。毕竟现在不是传统的自然经济社会,个体的作用可以忽略,个体的权利可以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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