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和完善]论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和完善
08573209张洋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在保险法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具体的讲就是在风险与保险损失标的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有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履行保险责任应该取决于保险事故险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一、近因原则的适用
(一)近因的认定
通常再保险法中认定损害结果与保险事故之间关系的有两种
1.顺序法。原因现象必然先于结果现象出现,按照这种逻辑,从损失的最初事件出发,知道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的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
2.逆向法。从最后发生的事件出发,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分析引起损失原因的是否是前一件事,如果是,则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件事发生的原因,直至事件中止。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
近因原则的理论看上去比较简单,但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却不那么容易,要从几个原因中找到近因还是用一定的难度的,每个人的认识标准,思维方式都不尽相同,所以难免产生分歧,对于近因原则的使用规则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一个原因造成一种结果。
这事保险损害赔偿中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种情况,他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种,所以保险人应就一种原因进行评判,原因属于保险事故的应当进行理赔,不属于保险事故或有免责条款规定的的则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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