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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我国犯罪与刑罚的专属立法权】

摘要。专属立法权,亦有学者称之为“法律保留”,是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框架与法律语境中完全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对专属立法权做了三个呈递进关系的规定,其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便是有关专属立法权非常重要的事项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立法权、专属立法权、专属立法权语境中的犯罪与刑罚以及相关历史沿革的分析寻求为何将犯罪与刑罚的立法权限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

关键词:立法权专属立法权犯罪与刑罚

专属立法权,亦有学者称之为“法律保留”1,是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框架与法律语境中完全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以我国国家权限的分配为维度,从横向上来看,关于专属立法权权限内的立法事项和立法范围等内容,国务院未经人大及其常务委员的授权不可涉足,司法机关亦然。而从权力分配的纵向角度而言,地方立法机关对专属立法权更加不能有所僭越。犯罪与刑罚作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相关规定的立法权限为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对此,《立法法》做出了三个方面呈递进关系的规定:首先,《立法法》第7条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直接明确了有关于刑事法律内容制定的权限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次,《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有关事项,犯罪与刑罚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最后,该法第9条对犯罪与刑罚的立法权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进行了再一次的强调,其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那么,为什么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立法权应当属于专属立法权的范畴。本文试图通过对立法权、专属立法权、专属立法权语境中的犯罪与刑罚以及相关历史沿革的分析寻求该问题的答案。

一、立法权与专属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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