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补充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与《XX土家族自治县工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与《XX土家族自治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相同。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同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由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转投到信誉好、保障能力强、待遇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承保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办公室,具体经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
补充工伤保险的受益人原则上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指定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保险金,投保人应当连同其他政策补偿金一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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