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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的百,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小汽车,指7座(含)以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封闭式乘坐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以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察、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包括配备标准的制定、编制的核定、配备更新或车辆过户审批、购置和运行经费的安排等,并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确定。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拟定;市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党政机关通过上级调拨车辆、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公务用车,也要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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