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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专科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端正党风、政风、校风,保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服从、服务于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培养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纪律保证。

第三条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要遵循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章领导体制及机构设臵

第四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在我校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监察室是我校的行政监察机构,是负责校内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检与监察工作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第五条学校党委行政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要主动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

第六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学校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主管上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监察室主任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

第七条学校纪委监察室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按学校机关政工人员5—10%的比例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正副科级纪检员或监察室副主任。

第八条学校各党总支设纪检委员,各党支部设兼职纪检委员。其工作向学校纪委和本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具体业务受学校纪委指导。

第九条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组织的同意后,按照干部任免、调动程序办理手续。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学校纪委的同意。纪检监察干部应进行合理的轮岗和交流。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根据党章规定,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廉政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等;

(二)检查和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保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章规定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从事经营性业务人员的党风党纪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总结推广廉洁奉公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纪处分。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比较重要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将案情和处理意见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报告;

(五)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建议。并且做好“校务公开、党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七)加强纪检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做好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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