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法草案(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地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五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构
第六节法院和检察机构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国旗:国微、首都
序言
中国人民经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利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月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我国的第一个宪法。这个宪法以一九四九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刻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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