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仁小义与情理圆融】事理圆融
[摘要]“大仁小义”是儒家在处理情理冲突时的一种伦理原则。通过对儒家这种伦理原则的深入考察,可以揭示出儒家在解决日常情理冲突时所秉持的“圆融”立场。“大义灭亲”不仅不是儒家所推崇的楷模,相反,它还是儒家所怀疑的伪善。
[关键词]仁义大仁小义
[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042-04
“仁”本是儒家孔子学说的理论中心,虽然在《论语》中孔子也有重“义”的表述,如“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等,但这种“义”在孔子学说中只不过是“原来存于‘仁’之内部的‘能恶人’一面的外现”,它又是从属于“仁”的,并为“仁”所统摄。可是,由于孔子学说中的这个“能恶人”实际上是隐含在“能爱人”之中的,因此,这种隐性的“能恶人”一面就常易被人忽视。继后的墨家正是因袭了孔子的这个“仁”字旗号而发展出了一种无等差之爱的“兼爱”学说并因此为后儒所不容。于是,如何避免这种本于儒家“仁爱”之泛滥所引发的墨学流弊,就成了孔子后学们所共同面对的一项时代使命,“能言距杨、墨者,圣人之徒也”(《孟子·滕文公下》)。而最终完成这一儒家特定历史使命的,当是后来的孟子。对此,孟子的具体做法就是提出了“义”来和“仁”并立,并因此主张“仁”、“义”双修。关于孟子清算墨学之流弊的这一纠偏过程,庞朴先生曾做过这样的考察,他说:
儒家确信在生活中,有“爱而不仁”(见《国语·楚语下》)的现象,也有“仁而不亲”的事实。现在墨子认为爱无差等,把爱人的主张绝对化,把父子、兄弟之间的爱和天下之人的相爱等量齐观,在儒家看来,这无异于否认父子关系和兄弟关系,视父兄如路人。难怪孟子痛斥道:“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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